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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校111-2學期失物招領公告期滿無人認領之拾得財物處理

一、依本校失物招領處理要點辦理(如附件一)。
二、失物招領於111年8月1日至112年2月1日公告期滿,尚有失金計1,460元整(如附件二)無人認領,擬轉入學校設置之相關帳戶,專款專用於本校學生急難救助金。另由拾獲人選擇領回者則已通知拾獲人領回500元(如附件三)、由遺失者領回計7,762元(如附件四)。
三、具價值適合義賣物品,擬送交本校服務性社團公開義賣,義賣所得歸社團經費所有。
四、遺失物經義賣而未賣出者或不適合義賣、不具價值之證件類及雜項失物則逕行銷毀或資源回收。
五、拾獲財物之同學已依「學生獎懲實施規定」(如附件五)給予敘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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